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第九号)
时间:2021-11-16 来源:
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向东方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在其生产的“海南岛盐”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按照《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修订)》规定,经审核合格,核准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15日起,在生产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海南省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6日
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海南岛盐 | 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 | 91469007201243244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