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开展2021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21 来源:关于开展2021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号)及《2022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黑知发〔2022〕5号)有关要求,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不含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专用标志使用的),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共873户。
二、抽查方式及抽查比例
利用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按照12%的平均比例共抽取107户。检查人员由承担检查任务的单位自行抽取确定。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是否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检查对象是否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检查对象是否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了2021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相关情况。
四、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抽取并下发检查对象(6月底前)。省知识产权局利用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按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将检查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发送相关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9月底前)。各市(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地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抽取检查人员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要依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检查结果要及时录入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
(三)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10月底前)。检查结果将通过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官网及其他媒体予以公开。
五、有关要求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地理标志业务管理部门要与本单位信用监管业务部门及信息技术保障部门加强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做好抽查对象认领、检查人员抽取及检查结果录入等工作,并结合实际对检查内容研提意见和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10月28日前将2021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处。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