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介绍 >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合作服务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合作服务
时间:2019-04-09 来源:地理标志网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 |
工作部门 |
工 作 流 程 |
文 件 及 资 料 |
一.申报 |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县(区)以上]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 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
二.初审 |
省级知识产权机构 |
(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向国家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 |
1. 以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的函 |
三.受理 |
国家局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
(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知识产权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8)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9)发布受理公告 (10)受理异议 |
1. 以上相关材料 2. 审查意见通知书 3.受理公告 |
四.审核 |
省级知识产权机构 申报机构 |
(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 |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级质检机构申请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 |
国家局管理机构 省级知识产权机构
|
(12)异议处理。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级知识产权机构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国家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
|
产地知识产权机构 |
(13)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 |
《产品保护要求》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14)申报方将《产品保护要求》报国家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国家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 (15)发布批准公告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
|
五.地理 |
省级知识产权机构 产地知识产权机构
|
(16)省级知识产权机构根据国家局批准公告中的产品保护要求,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标准。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
国家局管理机构 |
(17)综合标准制定后,由省级知识产权机构报国家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 |
||
六.专用 |
产地知识产权机构
|
(18)生产者向产地知识产权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3.产品生产者简介 4. 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5. 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 |
省级知识产权机构 |
(19)省级知识产权机构向国家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
||
七.专用 |
国家局管理机构 |
(20)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
1.《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
|
八.后续 |
产地知识产权机构 |
(21)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 (22)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23)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24)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25)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 |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制、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
省级知识产权机构 |
(26)负责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7)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
|
注:“产地知识产权机构”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批准公告中确定的管理机构。
附件下载:2020地理标志调研自查表
- 上一篇: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培训服务
- 下一篇: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铜牌制作服务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