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08-21 来源: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9日
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因素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知识产权因素分配的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全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知识产权经费支持范围为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各市县和省级有关单位,主要采用补助、奖励等间接支持方式。
第二章分配因素及补助奖励标准
第四条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包括:高质量创造、高强度保护、高水平运用、高效能监管和高标准服务。
第五条高质量创造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区当年度国
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实施奖励,每件最高奖励2000元。其中,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国内发明专利每件最高奖励2500元。
(二)PCT国际专利申请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区当年度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实施奖励,最高1万元/件。
(三)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注册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数量实施奖励,最高5万元/件。
(四)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建设因素。主要对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分别给予50 万元/家、30万元/家的奖励。
第六条高强度保护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保护督查激励因素。主要对省委、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的地区给予最高200万元/家的奖励。
(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因素。主要对新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诉调、仲调)中心(平台)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家、100万元/家、50万元/家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保护绩效因素。主要对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区、保护中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和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诉调、仲调)中心(平台)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四)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数量,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家、10万元/家补助。对新建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给予最高10万元/家的奖励。
(五)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因素。对新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和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并取得胜诉的地区,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六)商业秘密保护因素。对新建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家、10万元/家的奖励。
第七条高水平运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费补助因素。主要对有效期11-15年的国内发明专利实际所缴年费,按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
(二)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因素。主要对新设立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和许可转让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因素。主要对承担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和国家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等国家项目(平台)的,按国家
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对新承担省级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项的补助。对新承担产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平台)、企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家和30万元/家的补助。
(四)专利商标奖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新获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项目数量给予奖励。其中,中国商标金奖50万元/件,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50万元/件、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银奖20万元/件、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10万元/件,省专利金奖10万元/件、省专利优秀奖5万元/件。
(五)地理标志运用因素。主要对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绩效评价优秀的地区,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六)知识产权标准运用因素。对牵头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和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项、10万元/项的补助。
第八条高效能监管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区域示范创强因素。主要对新建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运营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区、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县(区、园区)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二)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新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数量,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家、10万元/家、5万元/家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因素。主要对新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的,给予最高10万元/家奖励。
(四)区域改革创新因素。主要对新承担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且成效显著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高标准服务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因素。主要对新建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地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家、30万元/家奖励。
(二)服务窗口建设因素。主要对设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服务窗口且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因素。主要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信息传播基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文献服务网点、国家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省知识产权(专利)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家的奖励。
(四)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因素。主要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
(五)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新建数量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新建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家和10万元/家的补助,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10万元/家的奖励。
第十条知识产权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并适当向高强度保护因素倾斜。其中,涉及国家授权、评价的,以国家确定的名单为依据。涉及省级评选的,以省市场监管局确定的名单为依据。每年资金下达前,由省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因素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相关数据清单统计周期为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各因素的权重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下达市县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年度工作重点,参照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数据清单,用于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创新主体、权利人、主要贡献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平台建设主体等的补助和奖励。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本细则未明确的知识产权奖补事项,按照政府事权划分,由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分担支出责任。不得统筹用于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及培训、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分析、知识产权宣传等项目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按省本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