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8-24      来源:

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核准工作,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

第二条  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市县上报的申请进行审定。

第三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主体为该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第四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核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主体或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地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  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开展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应及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并附核验报告;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自收到申报材料的24小时内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审定意见。审定合格的,对外发布公告,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审定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于做出审定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备案通过后,及时将下载口令告知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申请者做好专用标志下载、印刷、张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者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台账,并按要求向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各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对新核准用标的合法使用人,年度内要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进行抽查,对已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法违规线索的,加大抽查频率。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

         3.核验报告模板













 附件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管理机构: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〇二一年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内容

产品名称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电子邮件

申请主体或管理单位意见

企业及产品情况简介



附件2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


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人)生产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号),现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承诺,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各项规定。

                   申请人盖章(个体户签名)

                        年     日    



附件3

XXX市(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核验报告


省知识产权局: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XX产品的XXXX家企业自愿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我局审核,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建议同意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