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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1-11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建立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地理标志保护基础扎实、政策支持有力、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知名度高产品特色鲜明、经济效益显著,全省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省级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发布省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

第四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在全省地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二)坚持高水平保护。省级示范区建设强化严保护导向,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检验体系、管理体系等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格局。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打造山东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省级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带动作用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第六条 省级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省级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

(二)具有产业优势。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大产业规模,年销售额或出口额较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5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50%以上。

(三)具有特色质量支撑体系。省级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单位采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式,初步建成了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溯源和保证体系。

(四)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省级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与地理标志保护要求实现有效衔接。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能力。省级示范区内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

)规范诚信守法。省级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和媒体曝光。

)政策保障有力省级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第七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1次省级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并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第八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省级示范区建设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推荐报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报的省级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省级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筹建省级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各部门按照职能分解任务有序开展工作。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工作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主动加强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

(二)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配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完善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畅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不断满足消费市场需求。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引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充分利用防伪追溯和大数据监测技术建立产品溯源体系。

(三)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效能。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省级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达到70%以上。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引导。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推介地理标志产品,全面展示地理标志保护成果,不断提升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及时梳理总结创建工作的经验模式和典型做法,开展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6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715日前报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完善合作共赢机制。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区筹建期为2年。承担单位应在获批建设后3个月内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报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筹建期间,承担单位落实建设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市级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加强对省级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省级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

第十二条 筹建期满前2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提交《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2),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汇总后报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验收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统一组织筹建验收。筹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省级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第十四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验收意见,确定结果并公布。对通过筹建验收的省级示范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限期整改(2个月);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示范区资格。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工作动态。每年12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总结,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区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建设成效显著的省级示范区,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从中择优选择,推荐创建国家级示范区。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区承担单位发生以下严重问题的,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省级示范区建设资格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及国家级示范区

1)提交虚假材料的;

2)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后仍未达标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的;

4)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承担省级示范区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