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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20      来源: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

2021年10月22日


《甘肃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具有显著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品牌推广、产业促进方面政策措施完善,对省内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示范区工作情况进行筹建验收。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示范区建设要注重更好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健全工作体系和保护体系,转变

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协同推进示范区建设。

(二)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和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差异,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为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提供鲜活经验。

(三)坚持严格保护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示范区建设要突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地理标志严保护导向,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一个或多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2年以上,有确定的保护区域。优先选择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开展示范。

(二)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优势明显。示范区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到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40%以上或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到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5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40%以上。

(三)规范诚信守法。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和媒体曝光。

(四)示范建设组织保障措施。示范区建设单位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组织保障措施有力。示范区建设主体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完善与产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体系。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示范区建设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开展申报,具体可依托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示范区创建各项具体工作。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示范区建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推荐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示范区申报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第九 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

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

第十条 确定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名单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公

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健全政府、企业、协会等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地理标志相关标准制定完善,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组织有关产品参加各类展览交易博览会,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第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示范区对促进地方经济、贸易、旅游等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二)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普遍提高。

(三)示范区管理规范,地理标志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健全完善,能够更好地保障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保护成效显著,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地理标志协同保护格局日益形成。

第十三条 示范区筹建时间为2年。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建设任务和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市(州)市场监管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工作的督查检查,听取工作进展汇报,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

第十四条 筹建期满前2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

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州)市场监管局提出意见,汇总后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承担单位的,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后,直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验收标准,组织专家统一进行筹建验收。筹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验收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筹建验收的示范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区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示范区所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工作动态。每年12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当向示范区所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示范区年度总结,示范区所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对建设成效显著,且符合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相关规定的,推荐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正式确定建设的甘肃省地

理标志示范区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地方开展示范区建设。各示范区要加强配套财政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财政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