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7-28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市监知〔2022〕106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第5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另外,已纳入2022年度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的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请按本办法规定抓好落实。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参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
第三条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示范区建设管理的制度规划、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市州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地理标志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二)坚持高水平保护。示范区建设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强化“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大力培育建设具有湖南特色的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湖南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总体规模按照“总量控制、质量优先、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地理标志所在地人民政府可承建一个示范区,每个示范区可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第七条 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地理标志认定。区域内拥有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且时间在2年以上。
(二)标准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产品应具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应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三)运用基础良好。产品知名度较高,产业规模较大,具有较高的年销售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数量5家以上且占区域内生产者总数50%以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占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50%以上。
(四)规范诚信守法。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并造成不良影响。
(五)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申报由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示范对象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由提出保护申请的人民政府负责。地理标志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由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申报材料由市州局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局,其内容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筹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局公布示范区建设名单。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形成保护合力,提高建设水平。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推动地理标志保护运用与农业、科技、文旅等工作有机融合,建立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工作体系,保障质量特色。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主责、企业主体”地理标志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地理标志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特色稳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市场信誉和企业合法权益。
(三)推动保护运用,促进产业发展。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相协调的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建设期内,示范对象相关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使用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四)强化政策宣传,引领意识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和涉外援助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交流合作平台,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助推“湘品出湘”“湘品出境”。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期为2年。承建单位应在获批建设后1个月内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报送省局。建设期间,承建单位应落实建设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市州局加强日常管理,省局加强监督抽查,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
第十二条 建设期满前2个月,承建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市州局出具意见,报送省局进行验收考评。
第十三条 省局制定验收标准,建立验收机制,统一组织验收。建设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第十四条 省局对验收结果进行公布。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省局报送工作动态,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局报送示范区建设年度总结。
第四章 激励与引导
第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示范区获批建设和建设期满且通过验收的,从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途径分别给予资金支持,用于示范区建设和地理标志保护运用。
第十八条 市州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的,适当调剂增加该地区示范区建设数量;市州示范区建设成效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相应削减该地区示范区建设数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示范区建设资格:
(一)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二)申报、总结、验收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或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原则上从省级示范区中择优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